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监督管理和跨区域保护协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是指经依法批准的位于松花江干流运粮河入江口上游4.7公里处的取水口及其周边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