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道里区、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建设,制定相关规划、方案,采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生态保护措施,有计划开展生态修复活动,并落实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