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经业主依法决定,并经法定程序批准,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营收益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接受业主和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并每半年公示一次经营情况以及收益收支情况。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