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报告进行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