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五条有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医疗机构以红十字会命名或者冠以红十字名称的,应当经省红十字会审批,并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依法到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