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于在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揭发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功人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