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有关规定接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二)超出批准的项目或者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的;(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文化经营场所,未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四)经营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