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有关规定接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超出批准的项目或者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文化经营场所,未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经营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