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及个体演员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时装、模特表演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以及民间艺人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及营业性放映活动,社会服务行业的录像放映活动;
(三)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艺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六)依法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
(七)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培训、礼仪庆典承办活动;
(八)电影发行和经营性放映活动;
(九)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