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务;(二)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的便利向经营者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三)不得干涉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四)不得开办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