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务;

(二)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的便利向经营者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

(三)不得干涉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四)不得开办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