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科研单位应当开展乌兰牧骑人才定向培养,建立乌兰牧骑培训基地,开展乌兰牧骑研究和学术交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