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六条有效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