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