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