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