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三)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
(四)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需要购买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