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换电与消防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研究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机制,明确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