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研究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机制,明确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