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