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二)无道路交通运输证、渣土准运证、车辆合格证的车辆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三)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和渣土准运证。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