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二)无道路交通运输证、渣土准运证、车辆合格证的车辆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和渣土准运证。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