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