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设立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并公布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信息。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