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