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水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合理设置监测站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重要指标监测情况和预防、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