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应当听取流域所在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确定后应当予以公布。

流域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