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九条有效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本市区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务部门备案。区区域综合规划,由各区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市水务部门备案。市水务部门对备案的区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全市区域综合规划的,送区人民政府依法修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