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体实行分类管理。

跨省、市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市管水库和跨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由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水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水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