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雨水收集、入渗、储存等措施开发、利用雨水资源。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