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