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议审议时,根据需要,提案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