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议审议时,根据需要,提案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