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