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