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镇水土保持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种植和保护林草,固坡和恢复植被、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治理措施,建立城镇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