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农贸市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农贸市场名录应当包括市场名称、地址、类型、管理单位等内容。前款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农贸市场的开办者。没有开办者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