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在交通物流、能源开发、加工制造、科技研发、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合作,建立产业协作发展机制,创新合作模式,推动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和产业链集群化,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实现区域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