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乌鲁木齐片区、喀什片区、霍尔果斯片区(以下统称各片区)以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