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

(一)检查的目的和依据;

(二)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三)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四)检查的方式方法;

(五)检查的组织领导;

(六)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