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一)检查的目的和依据;(二)检查的内容和对象;(三)检查的时间和步骤;(四)检查的方式方法;(五)检查的组织领导;(六)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