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民族团结,违反社会公德;

(二)侵害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四)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五)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六)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服务;

(七)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