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第十条有效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