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宽城板栗生产企业发展壮大,依法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和支持宽城板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鼓励和支持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成立家庭农场。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