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种植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宽城板栗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宽城板栗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日期。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宽城板栗种植者建立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