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贻误作业时机造成损失的,以及组织不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的人员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