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七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后,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报请批准的报告,并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说明以及立法依据对照表和其他参考资料。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主要内容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