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入湖河道沿岸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全覆盖,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覆盖,将具备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管网,不能纳入城镇管网的应当按照相关处理标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截污治污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管网错接漏接、破损漏损、污水直排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强化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推动农田退水、中水等水资源在湖外循环利用,防止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入湖河道。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