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