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防雷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