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查设计和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本条例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