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雷电灾害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