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促进养老产业融合发展。

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增长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开发园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