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一)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二)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补助;
(三)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四)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住所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动态调整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优化提升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