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国土空间规划、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