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从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城市供水工程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系统中的取水设施、净水厂、输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二次供水工程。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用于储存的水池、水罐、加压设备等。
结算水表是指用于城市供水单位与用户发生计量和水费结算的水表;已实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是指由城市供水单位抄表到户的终端水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