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或者内部用水系统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